珍愛
小額終身壽險

全民保單!人人都需要有的基本保障

台灣面臨少子化和高齡化狀況,你有準備了嗎???
想要老有所終、希望愛留家人,你可以多準備這一份終身保障!

  • 預算有限新鮮人小資族 - 輕鬆負擔,愈早投保保障愈久!
  • 肩負家庭責任三明治族 - 強化壽險保障額度,給家人更安心的守護!
  • 想減輕子女負擔年長者 - 愛留家人,也為自己身後事費用做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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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特色

全民保單

不限投保身分
人人必備壽險保障

輕鬆入手

較低保費
即可享有傳統壽險保障

保障終身

保障至 105歲
越早投保 保障愈久

累計最多四張

合計保障最高90萬
可一次購足

照顧自己愛留家人

身故、完全失能
都有保障

祝壽保險金

105歲仍生存時
保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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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想增加保障的精打細算一族
35歲金小姐為強化壽險保障,投保第一金人壽「珍愛小額終身壽險」,小額保費即享有終身壽險保障,所以優先選擇最高額度90萬保額方案,繳費期間20年期。
保險金額
10萬
50萬
90萬
年繳保費
2,440
12,200
21,960
平均月繳保費
215
1,074
1,932
金小姐至105歲都可享有壽險保障,於保單有效期間身故,家人可獲得身故理賠金,讓金小姐的愛續留家人、守護家人;若活到105歲還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可獲得祝壽保險金。
保障年度末
1
2
3
4
--
71
年齡
35
36
37
38
--
105
身故/完全失能/
祝壽保險金
22,509
45,018
67,527
90萬
90萬
90萬

special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說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1至第3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1.025倍
第4保單年度(含) 後: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時之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1至第3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1.025倍
第4保單年度(含) 後:保險金額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按其「保險金額」給付
珍愛小額終身壽險
立即試算

count
保費快速試算

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請留下資料,由專人為您聯絡解說。
重要訊息揭露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1. 註1:「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契約適用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未折扣費率,其中「保單年度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所經過保單年度(含身故、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年保單年度)之年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於契約繳費期滿後係指契約之繳費年期。
  2. 註2:依保單條款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3. 註3:月繳保險費約為年繳保險費乘以0.088;季繳保險費約為年繳保險費乘以0.262;半年繳保險費約為年繳保險費乘以0.52。
  4. 註4:本網站僅供客戶參考,各項給付條件、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重要訊息揭露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商品名稱】第一金人壽珍愛小額終身壽險

【備查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106)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00474號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依111年8月30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逕行修正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重要訊息揭露】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3.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並請銷售人員向您詳細說明上開三事項之內容。
  2. 第一金人壽之財務及業務等公開資訊,歡迎至第一金人壽網站<>查詢,或電洽第一金人壽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1-110詢問,或至第一金人壽總公司(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四段456號13樓)索取。
  3. 本商品經第一金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第一金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10%,最低5%;如須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第一金人壽 (免付費電話:0800-001-110);電子信箱(E-mail):Customer_Service@firstlife.com.tw或網站(網址:),以保障您的權益。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商品,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第一金人壽網站查詢。
  9. 稅負相關法令、解釋及其變更可能影響保險給付是否可適用保險商品稅負優惠規定。
  10. 本保險商品由第一金人壽發行提供,承保與否及保險給付之責任由第一金人壽負責。
  11.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以保障您的權益。
  12.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不分紅保險單應揭露下列數值,依被保險人性別,以至少三個主要年齡層之代表年齡計算之下列數值:
    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台灣銀行、第一銀行與合作金庫三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i=1.59%)
    第m保單年度之年末解約金。
    第t 保單年度之年繳保險費。
    第t保單年度之生存保險金,但無生存保險金之給付者,其值為0。
    範例:以繳費20年期及其代表年齡,在第5、10、15及20保單年度末之不分紅保單揭露數值如下:(%)
    性別 男性
    年齡 第5保單
    年度末
    第10保單
    年度末
    第15保單
    年度末
    第20保單
    年度末
    5 63% 77% 86% 94%
    35 61% 74% 82% 89%
    63 58% 65% 70% 76%
    性別 女性
    年齡 第5保單
    年度末
    第10保單
    年度末
    第15保單
    年度末
    第20保單
    年度末
    5 63% 77% 86% 94%
    35 62% 75% 84% 92%
    63 59% 68% 74% 80%
    ※ 上表數值若比例小於100%,表示解約時保戶所領解約金、生存金之合計金額小於保戶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故投保後提前解約,將可能產生不利消費者之情形。

  13. 「珍愛小額終身壽險」繳費年期、投保年齡與保額限制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保額限制
    20 18足歲至63歲 10萬~90萬
    ※ 保額以新台幣萬元為單位。
    ※ 本處投保年齡、保額限制適用網路行銷通路。
    ※ 核保單位得依被保險人之體況、工作內容、財務狀況、投保動機等因素決定適當之承保額度與承保條件。

  14. 本網站資料係由第一金人壽提供,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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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第一金人壽保險服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九第一項)規定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1. 一、蒐集之目的:
    1. (一) 人身保險(00一)。
    2. (二)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3. (三) 行銷(包含本公司與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2.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 (一) 姓名。
    2. (二) 性別。
    3. (三) 電話、Email等聯絡方式。
    4. (四) 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3.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1. (一) 要保人。
    2. (二)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3. (三) 各醫療院所。
    4. (四)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往來之第三人。
  4.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1. (一)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2. (二) 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財法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3.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4.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5.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利及方式:
    1.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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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2.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
  6.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延或無法提供相關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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