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重大
特定傷病保險

生病不可怕,怕的是沒錢治療!

生病在所難免,但若不幸罹患重大疾病,只有基本的醫療保障可能會不夠!
治療期間除收入中斷,長期治療之醫療花費、復健過程需看護長期照顧…
種種花費就會造成家庭經濟很大的負擔!

若能趁健康狀況良好時先備妥保障,讓保險分攤生病期間需支出的醫療費用,
避免沒錢看病錯過黃金治療時間,也可享有較好的醫療品質、減少經濟負擔
讓你留愛不留債,真正守護所愛的家人。

special
產品特色

加倍保障

壽險+特定傷病險
雙重照護

長期照顧

長期生活扶助保險金
保證給付10次

兼顧還本

身故保險金相當於101%
應繳保險費總和

短期看護保險金

第3保單年度起
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12%給付

輔具購置補助

第3保單年度起
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7%給付

一次給付申請便利

備齊申領文件
立即啟動保險金給付

special
案例分享

30~50歲
事業打拼之黃金奮鬥期
金先生為了給自己和家人更多保障,於30歲投保了「第一金人壽安心重大特定傷病保險」保額100萬,繳費20年,月繳保費3,700元 (如使用信用卡,則享1%折扣,月繳3,663元),可享有保障至保險年齡80歲屆滿。
Solution A
若金先生投保三年後,因工作繁忙經常熬夜加班,某天產生嚴重胸悶、心絞痛,緊急就醫後診斷,並符合條款中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定義,金先生可獲得的理賠保障為: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
重大特定傷病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20%
200,000
短期看護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12%
120,000
輔具購置補助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7%
70,000
每年長期生活扶助保險金
(*保證10次)
每次

保險金額100萬×12%

每次

120,000

10次

保險金額100萬×12%×10年

保證10次,最多可領

1,200,000

上述理賠金額總計
10年最多可領
1,590,000
請領後契約即為終止
Solution B
若金先生於投保後,於80歲屆滿日仍健康平安,則可領滿期保險金。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
滿期保險金
應繳保險費總和×101%
896,900
上述理賠金額總計
896,900
Solution C
若金先生於投保後,於40歲時因為意外事故身故,則可領身故保險金。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應繳保險費總和×101%
493,300
上述理賠金額總計
493,300

special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說明
重大特定傷病保險金
第1-2保單年度:初次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診重大特定傷病,依診斷確定當時保單年度計算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X 101%
第3保單年度(含)以後:初次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診重大特定傷病,依診斷確定當時保單年度計算保險金額X 20%
短期看護保險金
註 4
第3保單年度(含)以後:初次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診重大特定傷病,給付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X 12%
輔具購置補助保險金
第3保單年度(含)以後:初次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診重大特定傷病:給付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X 7%
長期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3保單年度(含)以後:初次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診重大特定傷病,給付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X 12% (年給付) 且以給付10次為限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八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日仍生存時,一次領回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給付身故當時之應繳保險費總和X 101%
安心重大特定傷病保險
立即試算

count
保費快速試算

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請留下資料,由專人為您聯絡解說。
重要訊息揭露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1. 註1:本契約之重大特定傷病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初次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項定義之重大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嚴重巴金森氏症及嚴重阿茲海默氏症,詳細內容請參照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2. 註2:「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契約適用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未折扣費率,其中「保單年度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特定傷病」時,所經過保險單年度(含身故或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特定傷病」當年保單年度)之年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係指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3. 註3:係指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4. 註4: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1.保險期間屆滿。2.給付「重大特定傷病保險金」。3. 給付「短期看護保險金」。4. 給付「輔具購置補助保險金」。5. 給付「滿期保險金」。6.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7. 給付「長期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仍應依條款約定繼續給付至十次屆滿為止。詳細內容,敬請參閱保單條款。
  5. 註5:本契約依約定開始給付「長期生活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後,於「長期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十次屆滿前遇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一次貼現予各應得之人,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1.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長期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身故日。2.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將「長期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申請日。
  6. 註6: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7. 註7:本網站資料由第一金人壽提供,僅供客戶參考,各項給付條件、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重要訊息揭露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商品名稱】第一金人壽安心重大特定傷病保險

【備查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110030017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依111年8月30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逕行修正


【給付項目】

重大特定傷病保險金、短期看護保險金、輔具購置補助保險金、長期生活扶助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重要訊息揭露】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3. 本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4. ■ 本契約之重大特定傷病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初次罹患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項定義之重大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嚴重巴金森氏症及嚴重阿茲海默氏症,詳細內容請參照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5.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並請銷售人員向您詳細說明上開三事項之內容。
  2. 第一金人壽之財務及業務等公開資訊,歡迎至第一金人壽網站<>查詢,或電洽第一金人壽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1-110詢問,或至第一金人壽總公司(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四段456號13樓)索取。
  3. 本商品經第一金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第一金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24%,最低17%;如須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第一金人壽 (免付費電話:0800-001-110);電子信箱(E-mail):Customer_Service@firstlife.com.tw或網站(網址:),以保障您的權益。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商品,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第一金人壽網站查詢。
  9. 稅負相關法令、解釋及其變更可能影響保險給付是否可適用保險商品稅負優惠規定。
  10. 本保險商品由第一金人壽發行提供,承保與否及保險給付之責任由第一金人壽負責。
  11.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本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12.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以保障您的權益。
  13.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不分紅保險單應揭露下列數值,依被保險人性別,以至少三個主要年齡層之代表年齡計算之下列數值:
    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台灣銀行、第一銀行與合作金庫三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i=1.59﹪)
    第m保單年度之年末解約金。
    第t 保單年度之可能紅利金額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此數值為0) 。
    第t 保單年度之年繳保險費。
    第t 保單年度之年繳保險費。
    繳費年期:20年期,其代表年齡在第5、10、15及20保單年度末之不分紅保單揭露數值如下:(%)
    性別 男性
    年齡 第5保單
    年度末
    第10保單
    年度末
    第15保單
    年度末
    第20保單
    年度末
    20 10% 12% 13% 14%
    35 13% 16% 17% 19%
    50 20% 24% 28% 35%
    性別 女性
    年齡 第5保單
    年度末
    第10保單
    年度末
    第15保單
    年度末
    第20保單
    年度末
    20 8% 10% 11% 12%
    35 12% 15% 17% 19%
    50 21% 26% 31% 37%
    ※ 上表數值若比例小於100%,表示解約時保戶所領解約金、生存金之合計金額小於保戶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故投保後提前解約,將可能產生不利消費者之情形。
  14. 「安心重大特定傷病保險」繳費年期、投保年齡與保額限制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保額限制
    20 20足歲~50歲 30萬~100萬
    ※ 保額以新台幣萬元為單位。
    ※ 本處投保年齡、保額限制適用網路行銷通路。
    ※ 核保單位得依被保險人之體況、工作內容、財務狀況、投保動機等因素決定適當之承保額度與承保條件。

  15. 本網站資料係由第一金人壽提供,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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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保險服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九第一項)規定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1. 一、蒐集之目的:
    1. (一) 人身保險(00一)。
    2. (二)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3. (三) 行銷(包含本公司與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2.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 (一) 姓名。
    2. (二) 性別。
    3. (三) 電話、Email等聯絡方式。
    4. (四) 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3.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1. (一) 要保人。
    2. (二)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3. (三) 各醫療院所。
    4. (四)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往來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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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2. (二) 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財法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3.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4.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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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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