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鑫意
高齡意外險

老人意外事不容忽視!

根據衛福部109年十大死因統計,跌倒高居65歲以上事故傷害死亡原因第二位!根據國民健康署106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3,280位65歲以上老人中,過去一年曾跌倒者有495人,平均每6位就有1位在一年內有跌倒經驗。嚴重跌倒可能會造成長期臥床甚至死亡,若長輩不幸跌倒,恢復以及後續照顧問題可能會造成另一半或子女負擔,所以全方位的意外險是中高齡族群少不了的保險規畫,記得趁身體健康時趕快作好準備,減輕意外醫療的經濟負擔!

special
產品特色

保障全方位

因意外住院、手術、失能、身故
皆有保障

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導致第1~6級失能,每年給付,
給付10次

滿期保險金

契約期滿仍有效與生存,
給付60%應繳保險費總和

住院骨折再加強

意外住院骨折手術保險金+意外住院
骨折手術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

保費豁免

意外導致第2~6級失能,豁免保費
保單繼續有效

special
案例分享

50~65歲
意外跌倒高風險族群
52歲金先生為避免老年因意外導致的醫療費用造成自己與子女的負擔,所以投保第一金人壽「真鑫意定期保險」保額100萬元,繳費年期15年期,年繳保費20,400元、月繳保費1,700元。
Solution A
金先生於60歲時在浴室滑倒造成股骨不完全骨折,入住一般病房共10天並動手術,最後康復順利出院,金先生可獲得的理賠保障為: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
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0.1%)×住院10天
已住院但未達保單條款骨折別所定日數表(股骨50天)
(50天-10天) x 100萬元 x 0.05% x 0.5
10,000
+
10,000
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 × 0.5%
5,000
意外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 × 2%
20,000
意外住院骨折手術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 × 3%
30,000
意外住院骨折手術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 × 2%
20,000
上述理賠金額總計
95,000
Solution B
金先生在第15年保單年度屆滿保險契約有效且仍生存,可領滿期保險金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
滿期保險金
第15年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60%
=(年繳20,400元×繳費15年)×60%
183,600
上述理賠金額總計
183,600

special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說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身故當時之「應繳保險費總和」及「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另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按致成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按致成失能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於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2%給付,且給付次數以10次為限(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或本契約效力終止)。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50% 給付。
※每一保單年度內給付以一次為限
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依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0.1%給付。
※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保單條款骨折別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保單條款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之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保單條款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師診斷確定須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另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1% 給付。
※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或診所經醫師診斷需進行門診手術治療,且實際接受門診手術者,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2% 給付。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最高給付以一次為限
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治療且實際接受手術者,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5% 給付。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最高給付以一次為限
意外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治療且實際接受手術者,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2%給付。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最高給付以一次為限
意外住院骨折手術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住院期間接受骨折手術治療且實際接受手術者,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3%給付。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最高給付以一次為限
意外住院骨折手術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住院期間接受骨折手術治療且實際接受手術者,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2%給付。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最高給付以一次為限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下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僅就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創傷之傷口大小 給付比例
小於或等於10公分 萬分之五
大於10公分 千分之五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有效且仍生存者,按「應繳保險費總和」60%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可豁免續期應繳之保費,並按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真鑫意定期保險
立即試算

count
保費快速試算

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請留下資料,由專人為您聯絡解說。
重要訊息揭露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1. 註1:「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保險契約適用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未折扣費率,其中「保單年度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所經過保險單年度(含身故當年保單年度)之年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2. 註2: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3. 註3: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4. 註4:醫療保險金給付總和上限: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意外住院骨折手術保險金+意外住院骨折手術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其保險給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5. 註5: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6. 註6: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7. 註7:本保險商品之幣別單位皆為新臺幣。月繳保險費為年繳保險費除以12;季繳保險費為年繳保險費除以4;半年繳保險費為年繳保險費除以2。
  8. 註8:本網站資料由第一金人壽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重要訊息揭露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商品名稱】第一金人壽真鑫意定期保險

【備查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111010010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1120000326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意外住院骨折手術保險金、意外住院骨折手術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重要訊息揭露】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 本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 ■ 本險不分職業類別採用同一費率,較低之職業等級有貼補較高之職業等級。
  4. ■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第一金人壽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一類至第四類者為限。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第一金人壽。
  5.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6.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並請銷售人員向您詳細說明上開三事項之內容。
  2. 第一金人壽之財務及業務等公開資訊,歡迎至第一金人壽網站<>查詢,或電洽第一金人壽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1-110詢問,或至第一金人壽總公司(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四段456號13樓)索取。
  3. 本商品經第一金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第一金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35%,最低21%;如須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第一金人壽 (免付費電話:0800-001-110);電子信箱(E-mail):或網站(網址:),以保障您的權益。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商品,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9. 稅負相關法令、解釋及其變更可能影響保險給付是否可適用保險商品稅負優惠規定。
  10. 本保險商品由第一金人壽發行提供,承保與否及保險給付之責任由第一金人壽負責。
  11.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以保障您的權益。
  12.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不分紅保險單應揭露下列數值,依被保險人性別,以至少三個主要年齡層之代表年齡計算之下列數值:
    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台灣銀行、第一銀行與合作金庫三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 i=1.59% )
    第m保單年度之年末解約金。
    第t 保單年度之可能紅利金額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此數值為0) 。
    第t 保單年度之年繳保險費。
    第t 保單年度之生存保險金。
    繳費年期:15年期,其代表年齡在第5、10、15及20保單年度末之不分紅保單揭露數值如下:(%)
    性別 男性
    年齡 第5保單
    年度末
    第10保單
    年度末
    第15保單
    年度末
    第20保單
    年度末
    40 43% 49% 53% -
    55 44% 50% 53% -
    65 47% 53% 53% -
    性別 女性
    年齡 第5保單
    年度末
    第10保單
    年度末
    第15保單
    年度末
    第20保單
    年度末
    40 43% 48% 53% -
    55 44% 50% 53% -
    65 47% 52% 53% -
    ※ 上表數值若比例小於100%,表示解約時保戶所領解約金、生存金之合計金額小於保戶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故投保後提前解約,將可能產生不利消費者之情形。

  13. 「真鑫意定期保險」繳費年期、投保年齡與保額限制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保額限制
    15 40歲~65歲 30萬~200萬
    ※ 保額以新台幣萬元為單位。
    ※ 本處投保年齡、保額限制適用網路行銷通路。
    ※ 核保單位得依被保險人之體況、工作內容、財務狀況、投保動機等因素決定適當之承保額度與承保條件。

  14. 本網站資料係由第一金人壽提供,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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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保險服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九第一項)規定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1. 一、蒐集之目的:
    1. (一) 人身保險(00一)。
    2. (二)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3. (三) 行銷(包含本公司與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2.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 (一) 姓名。
    2. (二) 性別。
    3. (三) 電話、Email等聯絡方式。
    4. (四) 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3.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1. (一) 要保人。
    2. (二)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3. (三) 各醫療院所。
    4. (四)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往來之第三人。
  4.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1. (一)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2. (二) 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財法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3.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4.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5.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利及方式:
    1.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2.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
  6.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延或無法提供相關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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