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安心
意外險

意外與明天,不知哪個先到!

地震、空難、氣爆、八仙塵爆、還有各種交通意外,大家都不希望發生在自己身上。
但如果意外找上門,中斷的工作收入和衍生醫療費用,可能造成很大的金錢負擔,
如果你又是家庭經濟支柱該怎麼辦?
根據衛福部111年十大死因統計,事故傷害居國人死因第八位,
因傷害事故死亡人數達6,953人,平均每76分鐘就有1人因意外事故死亡,
其中,運輸事故又佔45.2%。如果你常需搭乘大眾運輸,或常在外奔波打拼,
意外險更是你少不了的保險規畫

special
產品特色

保障周全

統包7大項 意外醫療給付

保障終身

保障至99歲
越早投保 保障愈久

兼顧還本

滿期保險金相當於110%
應繳保費總和

水陸空加倍

大眾運輸意外保障
最高5倍

重大傷害失能

給付10次
意外導致第1-6級失能

保費豁免

意外導致第2~6級失能之一,
豁免保險費 保單繼續有效

special
案例分享

範例1
20~40歲
意外事故受傷或死亡的高風險族群
25歲小金(男性)是機車一族,金媽媽認為小金更應該加強意外保障,所以建議小金投保含括7大項意外醫療給付的第一金人壽「好安心終身保險」保額100萬元,繳費年期20年期,月繳保費4,400元。
Solution A
小金於30歲時因車禍事故受傷住院10天(含加護病房2天),另因手部肌腱斷裂,進行肌腱修補手術,小金可獲得的理賠保障為: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
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X0.1%)X住院10天
10,000
意外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X0.1%)X住院2天
2,000
意外療養保險金
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10,000元X50%
5,000
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萬X0.5%
5,000
上述理賠金額總計
22,000
Solution B
小金在第25年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可領滿期保險金,領回費用可做為人生夢想基金: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
滿期保險金
第25年保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和×110%
1,161,600
上述金額總計
1,161,600

special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說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25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按身故或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當時之應繳保險費總和及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取其較大值給付。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給付「滿期保險金」後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則無本項之給付。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身故或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第一級失能程度,按身故或致成失能當時保險金額及該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所對應之給付金額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同時符合二種以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者,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1倍保險金額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3倍保險金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5倍保險金額
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
2倍保險金額
意外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按致成失能當時保險金額及該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所對應之給付金額給付。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1倍保險金額×失能程度給付比例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3倍保險金額×失能程度給付比例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5倍保險金額×失能程度給付比例
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每年按保險金額 x 12% x失能程度給付比例 [50%-100%],且以10年為限
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保險金額×0.1%) × 住院日數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保險金額×0.1%)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 (含入住及轉出當日)
意外療養保險金
依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50%給付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傷口≦10 公分,給付保險金額×0.05%
傷口>10 公分,給付保險金額×0.1%
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
保險金額×0.5%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保險金額×0.2%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金額×25%
滿期保險金
第25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110%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可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保費,並按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好安心終身保險
立即試算

count
保費快速試算

本保費試算僅供參考,請留下資料,由專人為您聯絡解說。
重要訊息揭露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1. 註1:「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契約適用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未折扣費率,其中「保單年度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所經過保險單年度(含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年保單年度)之年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於契約繳費期滿後係指契約之繳費年期。
  2. 註2: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3. 註3:「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執照,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交通運輸工具,不包括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包車、包機或包船。
  4. 註4:「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前往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5. 註5: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周年日,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6. 註6: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計算「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且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或本契約效力終止)。
  7. 註7: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以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所享有之保障。所列示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8. 註8: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9. 註9: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依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計算「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另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計算「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每次事故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 90 天。
  1. 註10:骨折未住院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數,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之萬分之五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2. 註11: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僅就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治療且實際接受手術者,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於醫院或診所經醫師診斷需進行門診手術治療,且實際接受門診手術者,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此三項給付,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最高各以一次為限。
  3. 註12:依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並需治療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15日仍生存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計算「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最高以一次為限。
  4. 註13:本網站資料由第一金人壽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重要訊息揭露及注意事項內容如下

【商品名稱】第一金人壽好安心終身保險

【備查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1130000020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意外療養保險金、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重要訊息揭露】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 本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 ■ 本險不分職業類別採用同一費率,較低之職業等級有補貼較高之職業等級。
  4. ■ 本保險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四類者為限。如有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5.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6.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並請銷售人員向您詳細說明上開三事項之內容。
  2. 第一金人壽之財務及業務等公開資訊,歡迎至第一金人壽網站<>查詢,或電洽第一金人壽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1-110詢問,或至第一金人壽總公司(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四段456號13樓)索取。
  3. 本商品經第一金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第一金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22%,最低16%;如須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第一金人壽 (免付費電話:0800-001-110);電子信箱(E-mail):Customer_Service@firstlife.com.tw或網站(網址:),以保障您的權益。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商品,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第一金人壽網站查詢。
  9. 稅負相關法令、解釋及其變更可能影響保險給付是否可適用保險商品稅負優惠規定。
  10. 本保險商品由第一金人壽發行提供,承保與否及保險給付之責任由第一金人壽負責。
  11.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以保障您的權益。
  12.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不分紅保險單應揭露下列數值,依被保險人性別,以至少三個主要年齡層之代表年齡計算之下列數值:
    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台灣銀行、第一銀行與合作金庫三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i=1.59﹪)
    第m保單年度之年末解約金。
    第t 保單年度之可能紅利金額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此數值為0) 。
    第t 保單年度之年繳保險費。
    第t 保單年度之生存保險金。
    繳費年期:15年期,其代表年齡在第5、10、15及20保單年度末之不分紅保單揭露數值如下:
    性別 男性
    年齡 第5保單
    年度末
    第10保單
    年度末
    第15保單
    年度末
    第20保單
    年度末
    18 57% 60% 82% 84%
    35 56% 59% 81% 83%
    60 53% 58% 80% 81%
    性別 女性
    年齡 第5保單
    年度末
    第10保單
    年度末
    第15保單
    年度末
    第20保單
    年度末
    18 57% 60% 82% 84%
    35 56% 59% 81% 83%
    60 53% 58% 80% 81%
    繳費年期:20年期,其代表年齡在第5、10、15及20保單年度末之不分紅保單揭露數值如下:
    性別 男性
    年齡 第5保單
    年度末
    第10保單
    年度末
    第15保單
    年度末
    第20保單
    年度末
    18 59% 62% 63% 86%
    35 57% 61% 63% 86%
    60 53% 59% 61% 84%
    性別 女性
    年齡 第5保單
    年度末
    第10保單
    年度末
    第15保單
    年度末
    第20保單
    年度末
    18 59% 62% 64% 87%
    35 58% 61% 63% 86%
    60 54% 59% 61% 84%
    ※ 上表數值若比例小於100%,表示解約時保戶所領解約金、生存金之合計金額小於保戶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故投保後提前解約,將可能產生不利消費者之情形。

  13. 「好安心終身保險」繳費年期、投保年齡與保額限制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保額限制
    15 18足歲~60歲 50萬~500萬
    20
    ※ 保額以新台幣萬元為單位。
    ※ 本處投保年齡、保額限制適用網路行銷通路。
    ※ 核保單位得依被保險人之體況、工作內容、財務狀況、投保動機等因素決定適當之承保額度與承保條件。

  14. 本網站資料係由第一金人壽提供,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之規定為準。
電銷商品諮詢
*為必填項目,請確實填寫本人資訊,請勿代填。
確認送出

投保方式
Steps

簡單3步驟,
安心保障輕鬆入手

  • 於商品頁面留下
    簡易聯絡資訊

  • 服務專員以電話聯繫
    說明商品內容和保費試算

  • 符合投保規定即可線上成交
    方便又快速

※可依個人需求選擇是否投保,銷售過程全程電話錄音,保障您的權益。

點擊開啟「第一金人壽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並瀏覽聲明內容。

開啟
BACK
TOP
第一金人壽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第一金人壽保險服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九第一項)規定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1. 一、蒐集之目的:
    1. (一) 人身保險(00一)。
    2. (二)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3. (三) 行銷(包含本公司與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2.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 (一) 姓名。
    2. (二) 性別。
    3. (三) 電話、Email等聯絡方式。
    4. (四) 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3.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1. (一) 要保人。
    2. (二)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3. (三) 各醫療院所。
    4. (四)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往來之第三人。
  4.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1. (一)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2. (二) 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財法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3.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4.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5.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利及方式:
    1.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2.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
  6.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延或無法提供相關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112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