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責任

  • 若被保險人遭遇緊急事故之地點為特約服務機構服務範圍所不及之戰區或偏遠地區時,特約服務機構不負責費用給付或代墊的責任,但仍提供諮詢服務。
  •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遭遇緊急事故,本公司及特約服務機構不負提供醫療服務及法律援助之責任:
    1.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2. 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逾八十五歲者,因該事故所生之一切費用。
    3. 以獲得海外地區醫療為目的而離開台灣地區者。
    4. 被保險人於國內所發生之ㄧ切事故。
    5. 參加特技表演、各項運動/車輛比賽之集訓競賽期間或表演期間。
    6. 參與鬥毆(但被保險人之自衛行為不在此限)。
    7.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8. 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意外傷害或病因性所致之流產、分娩,不在此限)。
    9. 因情緒、精神或心理疾病所致之緊急事故。
    10. 自殘、自殺(包括自殺未遂)、藥癮、使用過量藥物或因麻醉、酗酒所致之緊急事故。
    11. 不符當地醫療法規之人員所為或所指揮之醫療行為所生之ㄧ切費用。
    12. 非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13. 被保險人、其親屬或其指定之代表人,未通知特約服務機構或經特約服務機構書面同意,自行處理緊急事故所生之費用,本公司及特約服務機構不負任何責任及補償義務。
    14. 經特約服務機構專屬醫師認定其疾病或傷害屬下列情形之一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 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
      • 可回國後再行就醫。
      • 可在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繼續行程。
    15. 因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親屬或其指定之代表人疏於或延遲通知等不可歸責於特約服務機構之事由,致特約服務機構之援助行動延誤或無法進行者。
    16. 如果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親屬或其指定之代表人對於已確定就醫後返國之日期要求改變時,不論提前或延後,特約服務機構對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但若特約服務機構因當時情況緊急或應被保險人需求而提供緊急援助服務時,所有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