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服務Q&A

請將新的聯絡地址(住所)填寫於「保險契約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上,並將申請書寄回保戶服務部辦理變更即可。

  • 由要保人提出申請並經被保險人同意。
  • 只要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都可隨時以書面提出申請,通知保險公司。
  • 下列受益人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1. 年金受益人。
    2. 殘廢保險金受益人。
    3.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
  •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 依本公司職業分類重新核定職業等級,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或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若被保人從事的職業或職務為本公司拒保範圍而未辦理變更時,日後即使發生意外事故仍不會理賠。
  • 保險契約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
  • 每份工本費新台幣100元。
  •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定期保險費或單筆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 各險種可否中途附加附約,則依各險種之規定辦理。
  • 如可中途附加附約之險種,限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始可附加附約。
  • 應檢附文件如下:
    1.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 可保性證明(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病歷資料)。
  • 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隨時可以提出申請。
  • 帳戶型附約:
    1. 以公司核保通過的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為生效日。
    2. 因自下一個保單週月日起開始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保險費」,故附加時無須繳交「保險費」。
  • 傳統保費型附約:
    1. 以公司核保通過日為生效日
    2. 應收取附加生效日至應繳日按日數比例計算的未滿期保險費。

僅投資型壽險可以申請增加保額,且以公司同意的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為生效日,故無任何應補費用。

  • 投資型壽險:以公司收到書面申請文件日後的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故無任何應退費用。
  • 傳統型壽險:以公司收到書面申請文件日為生效日,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如繳費已累積有解約金時,則退還減少部分的解約金;如繳費未累積有解約金時,則減少部分無解約金。
  • 萬能壽險:
    1. 減少基本保額時,會同時等比例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參閱條款第二十二條),亦需列入「已繳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扣除額」之計算。
    2. 減少保額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會等比例減少,如有解約費用應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退還解約金。如有未到期部分之保險成本,則一併返還。
  • 本公司於保費入帳後大約7個工作天會寄發「保險費送金單」予要保人,若未收到時,可洽免費服務電話0800-001-110補發。
  • 請確認聯絡地址是否有誤;若聯絡地址已有變動,請辦理地址變更同時申請補開。

按日數比例計算,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停效日起兩年內可以辦理復效;超過兩年後保單即失效,無法再辦理復效。

  • 受理日在停效日起6個月內,無需檢附可保性證明。
  • 受理日在停效日起6個月(不含)以後,請檢附被保險人的可保性證明,相關作業如下:
    1. 除檢附健康聲明書外,一律辦理體檢,體檢項目請先洽詢本公司保戶服務部。
    2. 被保險人年齡14歲以下之可免體檢,但核保人員仍得依被保險人之實際身體狀況要求體檢。
    3. 核保比照新契約的醫務(體檢)規定辦理,並以受理當時被保險人年齡計算,其他規範比照一般投保規則。
  • 傳統型壽險:
    1. 主契約: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費後之餘額與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2. 一年期附約:寬限期間及復效生效日至下期應繳日未到期保險費。
  • 投資型保單:
    1. 應繳交至少一期以上的定期保險費或單筆(投資)保險費,第一強及雙倍樂活變額年金保險繳交至少一期以上的基本帳戶或升級帳戶保險費,且可投資金額不得低於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及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的總和。
  • 萬能壽險:
    1. 應繳交至少一期以上的最低保險費,且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不得低於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及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的總和。
  • 繳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 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原年金給付開始日的30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 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符合下列條件:
    1. 須在第10保單週年日屆滿後。
    2. 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80歲的保單週年日。
    3. 須在申請日30日之後。
  • 第一強及雙倍樂活變額年金保險不可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 年金給付分為:一次、年、半年、季及月等給付方式。
  •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30天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繳費期間內,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於應繳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繳費期間內,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於應繳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 保戶可選擇先償還借款本息再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 本公司將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同時展期後的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不同,保單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其保障內容及保障期間已不同,故只有在身故或全殘時可獲得理賠給付。

可以透過以下管道查詢相關訊息:

  • 0800電話查詢。
  • 公司網站的保單查詢服務。
  • 每季所提供之「保單帳戶價值對帳單-季報」。

本公司將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險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之末日,依與要保人約定方式通知其「保單帳戶價值對帳單-季報」,並於1月、4月、7月、10月寄發。

  • 保單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年金險須於累積期間內),可隨時提出申請。
  • 每一投資標的投資分配比例須為整數亦不得低於10%(同契約貨幣單位之貨幣帳戶的投資比例不受此限)且合計須等於100%。
  • 投資標的已閉關或終止時,該投資標的不接受投資分配比例。
  • 第一強及雙倍樂活變額年金保險的基本帳戶及升級帳戶保險費可分別指定。
  • 契約撤銷期間屆滿且於評價完成後。
  • 契約有效期間內。
  • 年金險應於累積期間內。
  • 以公司審核完成日為基準日按投資標的轉出評價時點計算的投資標的價值計算轉出之數額,並將該數額扣除轉換費用後,按投資標的轉入評價時點計算的投資標的價值(若有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應先扣除之),配置於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如所選擇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其投資之金額須先分配至同結構債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俟該結構型債券之投資下單日時再行轉投入。
  • 申請書文件以送達總公司為受理開始,每日下午3:00前送達則視受理日當日為收到申請文件之日;逾期則視為次一工作日為收到申請文件之日。

每一保單年度六次免費,超過六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之轉換費用且自轉出金額中扣除。應收取轉換費用的險種請參閱各條款約定。

  • 所有投資標的轉出的百分比(須為整數)或單位數換算後金額總合不得低於新台幣2,000元。
  • 轉入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時,則所指定的投資分配比例(須為整數)換算後的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80,000元。
  • 指定轉入投資標的投資分配比例須為整數亦不得低於10%(同契約貨幣單位之貨幣帳戶的投資比例不受此限)且合計須為100%。
  • 每次申請轉換不符上述規定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
  • 第一強及雙倍樂活變額年金保險的轉換限制基本帳戶及升級帳戶應分別計算。
  • 轉入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時,請同時填寫【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且收齊所有轉出標的全數數額之日須於募集截止日之前。
  • 年金險的轉入評價完成日須於累積期間內。
  • 轉入為結構型債券時,其投資標的滿期日亦應於年金的累積期間內。
  • 個別投資標的全部轉出,若未重新指定保險費的投資分配比例時,則原投資分配比例不予變更。
  • 第一強及雙倍樂活變額年金保險之基本帳戶及升級帳戶的投資標的價值不可互相轉換。
  • 每一保單年度六次免費,超過六次,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之部分提領費用。應收取部分提領費用的險種,請參閱各條款約定。
  • 每次申請提領單位或百分比換算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5,000元,且提領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亦不得低於新台幣5,000元。(第一強及雙倍樂活變額年金保險的基本帳戶及升級帳戶保險費剩餘金額應分別為5,000元)
  • 以公司收齊文件日為基準日,依投資標的贖回評價時點計算的投資標的價值總和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餘額給付之。
  • 申請書文件以送達總公司為受理開始,每日下午3:00前送達則視受理日當日為收到申請文件之日;逾期則視為次一工作日為收到申請文件之日。
  • 投資型壽險除B型外,辦理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會有保險金扣除額,係用以保險金額計算時扣除之金額。
  • 保單僅有一個投資標的且全部提領時,請直接辦理終止契約。
  • 個別投資標的全部提領時,若未重新指定保險費的投資分配比例時,則原投資分配比例不予變更。
  • 保單如有借款者,可部分提領金額應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成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剩餘的金額為限。

累積期間屆滿當天無法得知年金之金額,因實際年金金額是以累積期間屆滿之日為基準日,再依投資標的贖回評價時點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得之。故必須取得所有投資標的價值後始可計算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是以該保單的幣別為給付的幣別。如保單幣別為新台幣,則年金金額會以新台幣給付;若保單幣別為歐元,則年金金額會以歐元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