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服務Q&A

  • 轉帳及信用卡件於保險費應繳日期的前一個月15日印製「保險費繳費通知書」寄送給要保人,自行繳費件則於應繳日前15日寄發,如逾應繳日仍未收到繳費通知者,可洽免費服務專線0800-001-110補發。
  • 轉帳及信用卡之月繳件,因每月會自動由指定帳戶或信用卡進行扣款,故不寄發繳費通知,但會於扣款成功入帳後寄發「保險費送金單」予要保人。
  • 請確認聯絡地址(住所)是否有誤;若聯絡地址(住所)已有變動,請辦理聯絡地址(住所)變更同時申請補發。
  • 應繳日期27日~ 6日扣款日期為6日;應繳日期7日~16日扣款日期為16日;應繳日期17日~26日扣款日期為26日。
  • 本公司於上述日期前將該扣款日期以前應繳費的有效保單,送交金融機構進行扣款作業(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如有特殊狀況(如年度結算或農曆過年期間)需特殊調整者,本公司亦將於網站上公告。
  • 每期應繳保險費最多扣款四次。
  • 投保時勾選同意自動墊繳且保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 墊繳期間長短將視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的多寡而定,如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單效力停止。

自保單應繳費日起算65日為繳費的寬限期,只要於寬限期內繳付保費均不致影響保單效力。若超過寬限期時,則保單會進入停效或保費自動墊繳,應辦理復效或申請清償自動墊繳本息手續後,才可以收費。

  •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定期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保險費逾應繳日30日仍未繳交時,公司即會以「掛號」寄發「保險費催告通知函」通知要保人。

  • 按公司宣告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之,日後如遇法令或市場狀況而有所調整時,自公佈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調整之。
  • 墊繳所產生的利息:
    1. 保戶隨時可主動向公司申請清償。
    2. 墊繳所生之利息,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逾期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3. 墊繳本息應全部一次清償,無法受理部分清償。

辦理銀行轉帳須留印鑑章之目的在於便於銀行做核印工作,故印鑑章須與金融機構之印鑑章一致(即為開戶印鑑章)。

銀行轉帳授權人,僅限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 由於每一金融機構所需之核印作業時間不一致,故請於應繳日的前一個月10日前送件始可於當期應繳日使用新授權銀行帳號進行轉帳作業。
  • 新授權銀行帳號未生效前,除特殊原因外,仍會以原授權銀行帳號進行轉帳;而新授權銀行帳號於保單可轉帳期間內完成於核印作業者,可提前於本期生效。
  • 本公司於保費入帳後大約7個工作天會寄發「保險費送金單」予要保人,若未收到時,可洽免費服務專線0800-001-110補發。
  • 請確認聯絡地址是否有誤;若聯絡地址已有變動,請辦理地址變更同時申請補開。

如果確定保險費已入帳,則送金單遺失並不影響您的保險權益。如您不放心,可向本公司申請補發,惟補發後您不得持原送金單向本公司作任何主張。

保戶欲終止銀行轉帳/信用卡授權者,應於當期保險費應繳日前7天填寫「保險契約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 」,並送達本公司辦理。

每期應繳保費除契約變更導致保費之異動外,可能因為保單溢繳、紅利抵繳保費、自然保費之調整(一年期醫療險附約)等原因而產生應繳金額不同。

因郵遞及作業需要之時間差異,可能導致您繳付續期保險費之同時,本公司已掛號寄出「保險費催告通知函」;若您於收到「保險費催告通知函」前已繳納本期保險費,並取得送金單之正本時,該通知函自動作廢,不生催告之效力。

  • 保險費逾應繳日期30天尚未繳納定期保險費且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會產生「保險費逾期未繳通知函」以平信寄給要保人。
  • 逾應繳日期第65天尚未繳納定期保險費且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會產生「保險費緩繳通知函」以平信寄給要保人,保單進入保費緩繳期。
  • 保費緩繳期間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指依條款約定,按月於每月的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包括「管理費用」、「保險成本」及「附約保險費」等。實際應扣除之項目請詳各保單條款之約定。

  • 自保單帳戶扣除相當於當月「每月扣除額」之投資標的單位或金額,以支付「每月扣除額」。
  • 扣除每月扣除額時,係先由要保人所持有之同契約貨幣單位之貨幣帳戶先行扣除,若同本契約貨幣單位之貨幣帳戶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其不足之金額,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的可取得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投資標的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扣除應分配費用之單位或金額。
  • 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保單:
    1. 係先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除結構型債券外之各投資標的可取得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扣除應分配費用之金額。
    2. 倘扣除當時已無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或本公司依第1點規定扣除而有不足時,本公司按所投資之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可取得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各結構型債券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扣除應分配費用之金額。
  • 「保險成本」或「附約保險費」係由本公司於每月的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
  •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會於每年保單週年日重新計算。如第一年投保當時年齡為34歲,則第二個保單週年日的週月日的「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為35歲,第三年為36歲,餘此類推。

以本公司收受保費實際入帳日(單筆投資保險費則以實際入帳日及收到書面申請並審核完成同意之日兩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按投資標的的買入評價時點的投資標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