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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風險屬性評估
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第一金人壽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
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人身保險(00一)。
(二)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三)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九0)。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 姓名。
(二) 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 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
(四) 病歷、醫療、健康檢查。
(五) 信用卡卡號與有效期限、金融帳戶號碼與戶名。
(六) 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 要保人。
(二)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三) 各醫療院所。
(四)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五) 本公司網路會員或於本公司網站填寫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 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與本公司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 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
六、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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