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銷商品諮詢

*為必填項目,請確實填寫本人資訊,請勿代填。
確認送出

點擊開啟「第一金人壽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並瀏覽聲明內容。

開啟
BACK
TOP
第一金人壽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第一金人壽保險服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九第一項)規定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1. 一、蒐集之目的:
    1. (一) 人身保險(00一)。
    2. (二)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3. (三) 行銷(包含本公司與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2.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 (一) 姓名。
    2. (二) 性別。
    3. (三) 電話、Email等聯絡方式。
    4. (四) 其他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3.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1. (一) 要保人。
    2. (二)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3. (三) 各醫療院所。
    4. (四)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往來之第三人。
  4.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1. (一)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2. (二) 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財法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3.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4.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5.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利及方式:
    1.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2.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
  6.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延或無法提供相關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112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