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409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修定之官網公告事宜2018-04-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7年4月9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0701號令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之二、第六十七點,並自當日生效,修正後規定如下: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之二、 第六十七點修正後規定

第十五之二 : 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前項契約撤銷權規定,不論有體檢保件或無體檢保件之要保人均得主張行使 。

第六十七 : 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最長得為九十日,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送審商品時應說明等待期間訂定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另為兼顧保戶之合理期待,各公司應於健康保險商品之各式銷售文件及保單條款之明顯處,以粗黑或鮮明字體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約定,並於招攬時向保戶妥為解說。

自前揭規定實施日起,本公司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保險商品之新銷售保單均按旨揭修正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