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專區2025-12-12

一、法源依據:

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債務人如有債務不清償(含:積欠稅捐或罰款等公法上之債務),債權人或行政機關依法對債務人(義務人)之財產(含保險契約)向法院或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時,保險契約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二、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

確保國人於所投保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得維繫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並衡平債權人及債務人權益,以及大幅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之社會成本。114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相關規範,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

以下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一)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

(二) 符合金管會公告之小額終老保險。

(三)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

(四)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

三、保單遭強制執行之影響:

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所投保或債務人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的保險契約申請執行後,執行機關將會依債權人的申請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該保險契約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扣押禁止的範圍及效力分別為:「保險契約債權」:包括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生之債權, 如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給付、解約金、紅利及其他依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各項金錢。「其他處分」:包括變更要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實行保單借款及其他讓與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一) 如債務人為保單之要保人時,保單受扣押後,其保單處分權會遭限制,即禁止進行下列事項,例如:變更要保人、申請保單借款、終止保單、領取解約金或其他會影響保單價值之處分行為。且該保單可能被強制解約,終止契約效力。

(二) 無法請領保險金: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時,若執行命令範圍及於目前或未來條件成就時所生之保險給付,則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得請領之保險給付(例如理賠金、生存/滿期金等)、現金紅利、回饋分享金、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失效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等,皆因在執行命令範圍內而無法給付予債務人領取。

(三) 若債務人未積極出面應對與債權人協商或向執行機關提出救濟,日後可能進一步經執行機關核發執行命令終止該保單,並將終止後之解約金作為清償債權人債權之來源,將會喪失保單各項權益及保障。

(四) 債務人為保單「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時,若執行命令範圍及於目前或未來條件成就時所生之保險給付,則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得請領之所有保險給付(例如理賠金、生存/滿期金等)將被限制領取,且本公司將主動陳報法院。

※提醒您,實際強制執行內容與範圍仍以執行命令公文記載內容為準。

四、保單遭強制執行之通知:

本公司收到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並確認保險契約內容符合執行命令函文執行範圍者,將依保戶留存之保單地址寄發關懷函,通知保戶得行使以下權利,盡速依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或採取其他法定救濟。

(一) 得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或另行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 符合保險法第123-2條規定介入權申請資格者,得行使保單介入權變更要保人。

上開通知僅為保險公司基於關懷保戶所採取之善意提醒措施,不具法律上之效力,執行機關核發之扣押命令通常亦以副本方式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當保戶收到扣押命令副本時,若有任何疑問,應盡速洽詢執行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保單遭強制執行時之救濟:

保險契約進入執行程序後,僅有執行機關有權撤銷執行命令。且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18Ⅰ),債務人如果有得主張停止執行程序之事由或要主張權利時,應遵循法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常見債務人可向法院或執行機關申請停止執行或聲明異議的情形有:

(一) 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或其他替代方案,以換取債權人撤回對保險契約之執行。

(二) 提出聲明異議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如認為執行程序有違法或不當情事,可依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若認為債務不存在時(例如已清償完畢),得依法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併聲請停止執行。

(三) 說明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情狀:保險契約(保險給付)為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執行機關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以證明難以維持生活,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

(四) 已聲請更生、清算或破產。

(五) 經消債法院裁定保全處分。

(六) 經消債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異議之訴、聲明異議狀範本:可於司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查詢並下載使用。

六、保單介入權行使說明(申請變更要保人)

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規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人於法定期限內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依規定代債務人清償解約金額度之債務後,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 保單介入權申請人資格:

1.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2. 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 申請文件:

1.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書

2.保險契約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

3. 財務狀況告知書。

4. FATCA聲明書及CRS自我證明文件暨個資同意書。

5. 投資型商品:另需填寫結匯授權書、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風險預告書、投資風險屬性評估、投資風險屬性確認聲明書。

6. 身分證明文件:新要保人身分證明文件、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證明文件。

(三) 申請期限:

1. 介入權申請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等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向本公司申請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並將支付款項證明以書面送達本公司。

2. 例外規定:於 114 年 6 月 20 日保險法修正規定生效施行前,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且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者,介入權申請人應於114年9月20日前申請並將支付款項證明以書面送達本公司。

七、強制執行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各縣市政府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透過各縣市網站或專線進行預約、各縣市聯合服務中心設有法律諮詢櫃檯,可現場或電話預約、此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提供現場及視訊諮詢服務,可參考其網站尋找駐點服務時間,取得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一) 法務部網站「線上服務e點通」。

(二) 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三)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四)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五)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

八、保單險種資訊查詢管道?

(一) 保險存摺平台:

【保險存摺平台】登入註冊驗證後加入,您即可查看所有投保的保單資訊,包括保險公司、險種分類、商品名稱、保單號碼等。

(二)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官網下載紙本申請表格,並掛號郵寄到壽險公會申請查詢。

(三) 撥打第一金人壽客服專線0800-001-110線上諮詢(限查詢第一金人壽保單)。

九、Q&A保單強制執行問答集

Q&A保單強制執行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