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人壽一年期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條文修正之說明2023-01-01
一、配合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日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16條條文增列保險公司應將保險費催告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8月30日公布之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本公司修正一年期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保單條款相關內容,修正後條款與原條款之差異對照表詳如附表。
二、針對上述說明,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您隨時與本公司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說明。
一、配合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日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16條條文增列保險公司應將保險費催告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8月30日公布之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本公司修正一年期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保單條款相關內容,修正後條款與原條款之差異對照表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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