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險給付因存放專設帳簿之銀行存款產生之累計孳息,本公司給付之配套措施2021-01-05

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保戶可申領但尚未申領之各項保險給付(如:滿期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因存放專設帳簿之銀行存款產生之累計孳息,本公司既有保戶申請時併同給付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3條建議修正條文及配套措施一案,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28381號函復同意辦理,並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實施日)。

二、 依據旨揭配套措施,針對實施日前已生效但尚未申領祝壽/滿期保險金之投資型保險契約處理原則如下: 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若保戶於實施日後申領祝壽/滿期保險 金,本公司亦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給付。